补发结(离)婚证
  • 发布日期: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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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4.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5.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6.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7.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咨询电话: 0722-626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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