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一、对象界定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二、享受待遇条件
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一)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二)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三)年满 60 周岁。
三、补助标准
2022年1-7月的月补助标准590元,2022年8月起新调整月标准 645 元。
四、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三)《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与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核表》;
(六)其他用于认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证明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