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老年子女
  • 发布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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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一、对象界定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二、享受待遇条件

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一)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二)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三)年满 60 周岁。

三、补助标准

2022年1-7月的月补助标准590元,2022年8月起新调整月标准 645 元。

四、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三)《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与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登记审核表》;

(六)其他用于认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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