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补发申请表,到原签发机构办理
二、分娩机构提供:1、 母亲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并盖章(2014年以前出生的以及2014年以后出生系统不能查询到分娩记录的均需要提供病历)
2、手写或打印一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表并盖章
三、母亲带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除母亲外其他均为代办人,需要另外提供母亲签字并按手印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明的,经签发机构发函调查,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如小孩户口已上,携带小孩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即可。
六、补发不得更改小孩姓名,除非户口管理部门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名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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