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事情: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是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查询企业破产涉及的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等九个事项。
得到什么结果好处:
为提升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查询企业破产信息的效率,推出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现企业破产涉及到的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等多项查询内容一站式集成办理。
谁能申请:
取得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不是破产企业的法人,也不是由破产企业指定或委托。
怎么申请:
线上: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搜索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线进行申报。
线下:随州市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
开始申请:
经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在财产信息核查阶段申请办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相关事情: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
便民查询:
申请人可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我的办件”查看进度、下载办理结果。
结果查询:
各业务部门完成结果核查并上传后,在相应的业务系统(或通用审批系统)点击准予许可办结,核查结果将同步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件库,申请人可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我的办件”查看进度、下载办理结果。
涉及到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对应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事项、医保部门“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事项,这2个事项的申请将分别分发推送至人社部门“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医保部门“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系统自动审批推送核查结果证明文件至省统一受理平台。对于无法自动出具核查结果证明的,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我的办件-查看办件详情页面查看具体原因,可去线下窗口办理。
涉及到公安部门“企业车辆信息核查”事项、自然资源部门“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住建部门“企业房产信息核查”“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税务部门“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海关部门“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7个事项,将根据定标文件规则分发至对应层级的通用审批系统中,需要专人在通用审批系统中进行受理操作,再凭借受理信息在具体业务办理系统进行信息核查,自行出具核查结果后,将核查结果上传至通用审批系统。(海关部门目前由武汉海关统一办理)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百条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常见问答:
管理人是指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办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3.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
4.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咨询渠道:
线下咨询地址:随州市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722-626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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