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事情: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是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查询企业破产涉及的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等九个事项。

得到什么结果好处:

为提升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查询企业破产信息的效率,推出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现企业破产涉及到的房产信息、公积金、车辆等多项查询内容一站式集成办理

谁能申请:

取得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破产管理人不是破产企业的法人,也不是由破产企业指定或委托。

怎么申请:

线上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搜索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线进行申报。

线下随州市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

开始申请:

经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在财产信息核查阶段申请办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相关事情: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统筹相关申请核查信息的受理、分派、汇总和结果送达

便民查询:

申请人可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我的办件”查看进度、下载办理结果。

结果查询:

各业务部门完成结果核查并上传后,在相应的业务系统(或通用审批系统)点击准予许可办结,核查结果将同步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件库,申请人可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我的办件”查看进度、下载办理结果。

涉及到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对应我省“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事项、医保部门“企业人员医保缴存信息核查”事项,这2个事项的申请将分别分发推送至人社部门“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医保部门“湖北省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务子系统”,系统自动审批推送核查结果证明文件至省统一受理平台。对于无法自动出具核查结果证明的,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我的办件-查看办件详情页面查看具体原因,可去线下窗口办理。

涉及到公安部门“企业车辆信息核查”事项、自然资源部门“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住建部门“企业房产信息核查”“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税务部门“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海关部门“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7个事项,将根据定标文件规则分发至对应层级的通用审批系统中,需要专人在通用审批系统中进行受理操作,再凭借受理信息在具体业务办理系统进行信息核查,自行出具核查结果后,将核查结果上传至通用审批系统。(海关部门目前由武汉海关统一办理)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百条 车辆管理所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常见问答:

管理人是指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办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3.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

4.管理人(或清算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咨询渠道:

线下咨询地址:随州市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722-626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