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本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定,名称是广水市蔡河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执法依据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 镇区内企业 | |
2 | 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镇区内企业 | |
3 | 对乡镇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镇区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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