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内容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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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内容公示

一、行政检查主体:

(一)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定,名称是广水市民政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


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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