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内容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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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主体:

本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定,名称是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备注

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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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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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汛检查

《防汛条例》第 13条 《防洪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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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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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水土保持法》第29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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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设计建设的

工程进行检查

《水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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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道采砂检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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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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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检查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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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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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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