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税务局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内容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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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主体:

本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定,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备注

1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广水市区域内

2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广水市区域内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广水市区域内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广水市区域内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广水市区域内

6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广水市区域内

7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广水市区域内

8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广水市区域内

9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广水市区域内

10

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广水市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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