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新闻出版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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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主体:

(一)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定,名称是广水市新闻出版局

(二)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名称是

(三)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名称是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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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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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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