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内容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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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检查主体:

(一)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定,名称是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二)机关行政检查主体为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名称是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水市卫生监督所)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备注

1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及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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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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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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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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