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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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石,是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为深入推动县域经济强劲崛起,围绕省“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和随州“桥接汉襄、融通豫、众星拱月”规划布局,加快建成风机名城、现代农谷、文旅胜地,紧“再进位、冲百强、创辉煌”目标,根据省、随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提供金融支持

第一条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奖补机制。引导担保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机制。对融资担保公司年度代偿率在5%以内的担保代偿,由地方财政按代偿额的10%给予补偿,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由地方财政按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对单户担保金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1%以内的担保业务每年给予2%的担保费补贴,对重点项目、规模企业实行主办行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3-5年期项目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广水纳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的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市金融办根据财政间歇资金存放的年收益率、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机构纳税增幅、新增融资额、余额贷存比、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制定全市财政间歇资金存放办法,调剂财政间歇资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放量。对新引进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市政府与其发起人或设立人签订合作协议,在开业时,安排不低于1亿元存款资金支持。

第二条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注册地在广水、纳税在广水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精选层上市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在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市财政按照发行额的3‰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对实体企业的利率上浮比例,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无还本续贷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引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涉企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等降费措施,有效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第四条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经常性组织企业用工招聘会,力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问题,由受益财政对帮助招工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开展企业员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并给补贴。认真贯彻实施“我选湖北”计划,积极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和见习基地,促进更多大学生留在广水就业创业。

第五条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着力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在确保安全和入网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用户在用电报装中可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及设备供货单位;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费用”政策,对全市用电负荷容量在100kVA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用户,用电报装实现红线外电力建设“零投资”;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电价改革政策,取消一般工商业电价目录,鼓励工商业用户及企业用户参与售电市场直接交易,自主选择购电公司。严禁供气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建设安装费以外的相关费用。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

第六条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生产性用房,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是两层以上标准厂房的,第三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给厂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七条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清单、收费标准,确保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收费。

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对当年引进高端智能化装备、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技术改造,购置生产检测性设备达到200万元以上和新开工项目购进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由市财政按其设备投资总额的8%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上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当年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支持优势企业引领发展。设立3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对获得或认定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绿色工厂、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省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促进“机器换人工”“自动换机械”“成套换单台”建设,支持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两化融合总体水平迈上新台阶。对省级以上(含省级)上云标杆企业、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万企上云企业,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一条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数字化转型。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大力推动装备数字化,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数字商务,全面加快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业的品质与效益。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加快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应用,由点及面向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延伸拓展。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平台、行业龙头企业等立足自身优势,开放数字化资源和能力,帮助传统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加快普及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等新模式,鼓励工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制造业“双创”新业态发展方式。对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的企业,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补贴。

十二条  鼓励企业“民参军”。在广水市注册且纳税的参与军品配套科研生产的民品企业,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并获得军品订单的“民参军”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对主导或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发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的企业(协会、社团组织)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奖和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授权国际专利权(PCT)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息50%的补贴,单项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企业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研发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认定(备案)的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性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转化应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按当年转化资金实际付款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培植企业发展后劲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招商,盘活闲置资产。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在兼并重组期间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对固定资产投资履约到位,因历史原因导致不动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利用外资。对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出口创汇给补贴和奖励。每出口创汇1美元给予企业0.04元人民币的清关、物流等补贴。对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内资企业通过股权并购成为外资企业的,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如有上级或同类奖励政策,按最高标准补贴。

第十七条着力培植“四上企业”大力培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每新增1家“四上企业”,一次性奖给企业3万元,分别奖给主管部门、所属镇办开发区工作经费2万元、1万元。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生产性税收首次超过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属镇办开发区2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当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后续年度纳税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工业商贸企业,分别给予突出贡献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第十九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成功建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建立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培养人才。对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省级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对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补助;对企业员工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继续实施“四大家”领导驻企业制度,对重点企业继续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度。简化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严厉打击“四强六霸”,优化企业建设、生产环境,完善园区配套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对企业乱派、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等行为。加大加快水、电、气、纳税、社保、公积金等涉企信息共享力度,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开展涉金融胜诉案件执行行动,优化生态环境。拟受奖企业年度内安全生产发生责任事故、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履行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本意见自2022年3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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