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2-11-28
  • 信息来源:
  •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广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广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水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广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广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广政办发〔201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鄂政办发〔201128号文件精神,本细则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条件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遵循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度交缴,由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收取,并缴入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收入(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或因房屋征收(拆迁)待还建安置的;  

(二)前三年内发生过骗取住房保障情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三)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虽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仍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而又实际居住不满两年的;

(四)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五)其他情形。

第八条 根据符合条件入住对象的困难程度不同,对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分为: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80%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从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家庭成员近两年有县(市)级以上医院大病诊断及住院证明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三)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0%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章  租赁补贴申请、审核

第九条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广水市公共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乡镇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报送的材料后,会同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终审及核准部门,乡镇办事处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进行终审,终审核准后将核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委托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支取实行申请、审批制。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后,个人可查询账户余额,未经审批不能支取使用。   

第十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租赁补贴资金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的租金专户,用于抵交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十五条 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补贴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无房家庭可凭租赁合同(协议)和所在社区出具的租房证明,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被承租房屋所有权人可凭支取通知单支取承租人的租赁补贴资金,用于支付部分租金;

(二)有房但未达标家庭租赁补贴实行个人专户管理,凭改造、维修、购买自住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支取;

(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又不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三年后可支取其个人补贴专户资金余额,用于改善住房。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一三年十月十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广水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广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