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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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考综合改革、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等教育教学新需求,提升普通高中标准化、现代化办学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独立设置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普通高中部参照执行。第三条本标准是我省各地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高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我省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资源配置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新建普通高中的建设应不低于 本标准要求。已建设普通高中的改建、扩建项目应遵照本标准执行。已建设普通高中尚未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应逐步达标。

第五条 普通高中建设应贯彻 “安全环保、经济适用、智慧现代、特色发展、规模适当”的原则,严禁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

第六条 普通高中建设应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普通高中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普通高中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设备。

第七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 分类推进的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普通高级中学布局、建设规划,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高中建设和教育 装备配备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当本标准相关要求低于新的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与规范时,依照新的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第二章 学校设置规划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与布局 应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和变化、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周边环境、普职协调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综合条件,科学合理设置布局。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悬崖边及崖底、地面塌陷、暗河等不安全地带,应避开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等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高压走廊等,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通航河道、市政道路、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3.应符合《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23]28号)有关规定,不得与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加油站、加气站、高压变电所等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垃圾填埋场、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4.应避开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噪声较大的工厂等嘈杂场所,学校周界外25米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限值不应超过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有关规定,当超过限值时后建方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的校园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2.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打扰。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卫生防护等有关规定。

3.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系统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4.体育活动场地和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设有环形跑道的

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主看台宜设在西侧。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学校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警示牌,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划定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地下停车场。校园内实行人车分离管理,将步行通道和车行通道分开设置,学生活动区域与机动车通行、停放区域实现空间分离。具备条件的,根据师生日常活动、学习、办公的主要交通流线,在功能区进出口设置隔离墩、隔离护栏、阻车桩等物理隔离措施,禁止机动车驶入。不具备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生活物资运输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6.学校周界应设置围墙、金属栅栏等实体防护屏障,并采取防攀爬措施。校园应设置旗杆、旗台,并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7.学校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入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学校门口应设置缓冲区且合理设置阻车桩,施划网状线。学校门口缓冲区与道路交界处,应设置拒马、隔离墩、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对上下学期间学生聚集区域进行防护隔离,保障人流聚集和消散时的安全顺畅。学校门口与公路连接的,要增设路侧防护、加宽路肩或设置路侧净区。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学校门口附近宜设置一定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区和具有遮阳挡雨措施的家长等候区。

8.校舍的设计和建设,应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师生生活所需通讯、强弱电、燃气、采暖、采光、供水、通风、网络等方面的要求,应充分体现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室外水、电、气、热力、通讯、网络等地下管线设置,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配变电系统应独立设置,宜建设在学生活动相对较少的区域,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9.教职工住宅(含周转宿舍)不得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可与校园毗邻。前期已建设在校园内的,若无法拆除,应当与校园进行物理隔离,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一般为18-60个班,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班。新建普通高中规模不得超过3000人,不得建设超大规模学校。

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 立的校园,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以及停车场用地等。寄宿制普通高中应适当提高学校占地面积。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1 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m2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学校用地面积

29298

35254

46509

52457

62930

73592

生均用地面积

32.55

29.38

31.01

29.14

26.22

24.53

(注:以上部分建设用地面积为建筑面积、体育用地面积、绿化面积之和,不包括停车

场面积、道路、广场及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面积,绿化面积按6m2/生计算。)

1.建筑用地。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用地应按相应学校规模,满足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用地,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用地,设备与设施用房用地,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用地等。其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表1-2。

1-2 普通高中校舍建筑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m2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48班

60班

建筑面积

11897

15085

17515

20695

25992

31479

生均面积

13.22

12.57

11.68

11.50

10.83

10.49

(注:此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未计算学生宿舍面积、学生食堂、计算方式为数学及数学辅助

用房、党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之和除以建筑平面利用系数(K值)0.6。)

2.体育活动用地。学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灵地六代体育器械用地、课间操、课外活动等所需用地和场地之间的专用甬道等。具体用地面积指标慢慢起步表1-3。

1-3 普通高中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表 单位:m2

场地名称

标准

面积(m2)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48班2400人

60班3000人

 量

(个)

面积

 量

(个)

面积

 量

(个)

面积

 量

(个)

面积

 量

(个)

面积

 量

(个)

面积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合计



12001


12969


19994


20962


22538


24114

田径场地

(300m)

9617

1

9617

1

9617

-

-

-

-

-

-

-

-

田径场地

(400m)

16034

-

-

-

-

1

16034

1

16034

1

16034

1

16034

篮球场

608

3

1824

4

2432

5

3040

6

3648

8

4864

10

6080

排球场

360

1

360

2

720

2

720

3

1080

4

1440

5

1800

器械场地

200

1

200

1

200

1

200

1

200

1

200

1

200

(注:①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400 永田径场建设8道环形跑道标准场地。

②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③田径场应综合布置足球、跳高、跳远、铅球等项目场地。

③田径场宜设置看台,看台及周边场地宜满足师生观看比赛需要。

③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⑥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⑦有条件的学校可增加篮球场数量,或根据办学特色增加网球、羽毛球、

乒乓球、游泳及其他项目体育场地。

⑧体育场地可建在临街,非教学时间与体育活动时间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

可向社会公众开放。)

3.绿化用地。学校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水面、供教学实践的种植饲养园地以及零星绿地等,其中学校集中绿地的宽度应不小于8m。绿化用地的面积应不低于6m2/生,绿化用地率应控制在35%-45%。

4.停车场用地。停车场用地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按照不低于职工编制的50%配置,地面机动车 停车场的面积按照25-30 n/个车位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面积

按不小于1.5m2/个车位设置。新建学校如用地紧张,宜建设地下 停车场以节省用地空间,地下机动车停车场的面积按照30-35 m2/个车位设置,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面积按不小于1.8 m2/个车位设置。

5.对于用地紧张的市(州)中心城区学校,为集约节约用地,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教学用房、宿舍等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屋顶空间及架空空间,适当增设楼层(功能仅限用于教学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等方式,提高开发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设施容量,提高土地利用率。武汉市管控分区内圈、中圈内的学校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前提下,经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降低人均用地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设足量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大、小机动教室、专用教室(理化生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地理(历史)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通用技术教室、舞蹈(形体)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等)及辅助用房、公共教学用房(多功能报告厅、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心理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及体育器材室、体质测试室、学生活动室等)及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选择建设录播教室、综合实验室、数字探究实验室、游泳馆等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普通高中选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见表2-1。

2-1 普通高中选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表

用房名称

 位

使用面积

综合实验室

(m2/间)

146

综合实验室辅房

(m2/间)

33

数字探究实验室

(m2/间)

103

录播教室

(m2/间)

103

录播教室辅房

(m2/间)

33

室内游泳馆及辅房

(m2/间)

900

2.办公用房应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

3.生活服务用房应包括:教职工与学生食堂、饮水间(处)、卫生间、网络机房、总务仓库、设备用房、门卫值班室、监控室等。寄宿制学校应建设学生宿舍,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教职工周转宿舍,设置行政值班室、校医夜间值班室。普通高中选建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指标见表2-2。

2-2 普通高中选建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指标表

用房名称

 位

使用面积

学生宿舍

(m2/生)

5.5

学生浴室

(m2/生)

0.2

教职工周转宿舍

(m2/人)

10

学生食堂

(m2/生)

1.7

第十五条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按照《中小学校 设计规范》(GB50099)、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GB30533)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的建筑设计规范、环保规范、安全规范、节能等标准的要求。其中,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小学理 科实验室装备规范》( JY/T0385)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办公用房、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办公室宜设置办公区、 打印区、储物区及独立洽谈室。党政办公室应包含党务、校务、教务、德育、总务、群团、会议接待室等。

第十八条 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GB50011 )的相关规定,满足防范各类重大意外自然灾害的要求。建筑抗震防范类别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S5037)的有关规定。学校各类建筑应符合洪水、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建筑防雷装置应符 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建筑应根据《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要求》(GB/T17226)、《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中小学校采暖教室微小气候卫生要求》(GB/T17225)等有关规定,处理好各教学以及功能用房通风、采光、换气、供暖等室内环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的道路、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交通、厕所,相关教学用房及场地等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筑装饰材料应使用绿色经济、 经久耐用、节能环保的装饰材料,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干挂墙面、粘贴面砖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外装修形式及做 法;外墙防水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 ) 有关要求;建筑地面设计应符合《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7)有关要求;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屋面工程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食堂应包括餐厅、厨房与配餐室等基本功能用房。食堂设计和建设应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和《湖北省中小学校健康食堂标准》(鄂卫通[2019]30号)要求。学校食堂如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气并采用管道供气,燃气用气部位的位置、燃气用具的类型、用气房间与相邻房间的分隔、防火防爆措施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宜与教学用房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割贴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设置,分别设置出入口。学生宿舍每个楼层都应当有两个通道。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盥洗室、卫生间、公共活动室及管理室,宜附设洗衣房.卫生间宜在居室内设置,并附设盥洗室、浴室。居室内未设置卫生间的应在每层设置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并沿途有灯。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 空间,宜设置集中饮水供应房(开水间). 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便于学生储物。学生宿舍应符合《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用房应每层单独设置男、 女卫生间。当体育活动场地离最近卫生间超过90m时,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公共卫生间。独立设置的卫生间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m以上。学校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合成材料应符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有关规定。小篮球场地、排球场地、足球场地建设应符合《小篮球场地建设与器材配备规范》(JY/T0627)、《小排球场地建设与器材配备规范》( JY/T0628 )、《小足球场地建设与器材配备规范》(JY/T0629)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门卫值班室应设在学校主要出入口,应与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室合设,室内分设值守室(可兼收发传达)值宿室,应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 (室)应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的要求建设,图书馆(室)内应有采编、藏书、阅览、教学、读者活动等场所。

第二十九条 理科实验室应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70385) 有关规定建设,合理设置准备室、仪器保管室、药品室、危险药品柜(室).学校实验室除应做好通风、换气、采光、照明的室内环境外,还应具备良好的遮光、防火、防潮、防霉等条件,根据需要设置排水管道,以及排气、排污、排毒等设施。

第三十条 计算机房(数据中心)应按照《计算机场地通用 规范》(GB/T288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462) 等有关规定建设。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应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配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夹层除外),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停车位出入口混合设置。学校可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场,室外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场不得与校舍建筑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在地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场,应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严禁在教室、功能室、宿舍、办公室、食堂等校舍建筑内及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依照经济实用、安全环保、方便教学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教育装备配备标准与规范,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合理配备教育装备。

第三十三条 普通教室应配备黑板、 讲台、讲桌、课桌椅、多媒体设备、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终端、窗帘等,宜配备学生储物柜、学生课桌椅应一人一桌一椅,学生课桌椅符合《学生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标准,座椅具备可升降功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室应按照《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 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有关要求,配备、安装利于学生视力健康的照明设备,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宿舍等其他用房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理化生实验室应配足配齐教学仪器, 符合《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要求;高中数学、通用技术的教学仪器配备应符合《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要求。

第三十六条 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舞蹈(形体)教室应按照课程标准,配足配齐音乐、美术等艺术类课程器材设备。其中,音乐(含舞蹈、戏剧)学科教学器材设备配备达到《普通高中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0623)要求,美术学科教学器材设备配备达到《普通高中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0625)要求,其他艺术类的教学器材设备,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适当配备。

第三十七条 体育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应按照《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器材配备标准》(JY/T0626)要求,配齐配足体育活动与健康教学器材。小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的器材设备应按照《小篮球场地建设与器材配备规范》(JV/70627)、《小排球场地建设与器材配备规范》(JY/T0628)、《小足球场地建设与器材配备规范》(JY/T 0629)有关规定进行配备,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教室应根据课程标准与《高中理科教学 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 配足配齐教学用信息技术硬、软件,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并另配教师用机(服务器)交换机至少各一盒,学生信息化终端配置原则上不低于生机比8:1。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CB50314)有关规定,加强数字化校园建设,网络接入带宽应不低于1000兆,配备学校日常教学、校园管理等所需的“网”“端”以及广播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每个教室应当设置网络接口,网络接口应有预留,以满足今后发展需要。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交互式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等应配备足够网络接口,专任教师信息化终端按每人1台配备。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可建设校园网、视频会议系统,为每个班级配备电子班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探索开展校园物联网建设,按照《智慧校园总体框架》(GB/T36342)有关要求推进智慧校园建设。

第四十条 语言教室 宜将计算机教室合并设置,根据课程标准,配备相关语言听说练习与考试设备、音像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多功能报告厅根据学校规模合理设置座位数量,设置展演舞台,配置电子屏幕、专用音响与灯光系统等设施设备,室内顶棚、墙面应采取吸音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 (室)应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号)的要求配置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借阅台、报刊架、书柜、计算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借还机、打印机、扫描仪、电子阅读设备、复印设备、文献保护设施设备、装订、安全监测等相关设备。

图书馆(室)人均藏书量应不低于45册,报刊不低于12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不低于250种,各类藏书的分配比例合理。藏书应当及时剔旧、新增(更新),每年生均新增(更新)纸质图书应当不少于一本。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建立电子阅览室,配备电子读物,实行图书馆(室)智慧管理。 第四十三条通用技术教室、 劳动实践教室应依据学校规模设置教师办公区、教学区、设计区、制作区、展示交流区、器材工具存储区,依据课程标准与《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配置必要的工具、材料、设备、软件、模型及安全用品。通用技术教室、劳动实践教室当课程内容相近时可合设。

第四十四条 创新实验室是高中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动与自主探究的专用教室。学校可依据本校实际,选择配备人工智能、物联网智能控制、3D创意、机器人或无人机组装等科技创新类的教学设备及配套软件。

第四十五条 历史专用教室宜与地理专用教室合并设置, 地理学科教学仪器应按照课程标准与《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规定配备,历史学科应配备挂图、典型历史文物模型、数字教育资源等教学设备及配套软件。

第四十六条 心理辅导室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心理 辅导室建设指南》(教基一厅函[2015]36号)建设,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和办公接待区等基本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单独设置心理测量区、放松室、自主自助活动区等心理健康教育拓展区域。心理辅导室应配备办公桌椅、沙发、学生桌椅、教师用计算机及打印机、心理分析沙盘、饮水机、图书资料柜、期刊架等基本设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为教学办公室、党政办公室等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服务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及打印、复印、传真设备等。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饮用水设施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学校会议室宜配置电子显示设备。德育展览室应展示陈列校史、各类荣誉证书、奖状、奖杯等物品,根据需要可配置陈列柜。广播室应配备广播系统。

第四十八条 卫生保健室建设应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 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卫艺C2008]542号),设置诊断、治疗、储物、隔离观察等基本功能分区,并配置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第四十九条 总 务仓库应配置储物架、柜等,用于存放教学用品、劳防用品、常用工具、学校家具、水暖、电气设备等。维修管理室宜配置简单的维修工具、电工机具等,供小型维修和管理使用。

第五十条 食堂餐厅、厨房、配餐室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 《湖北省 中小学校健康食堂标准》(鄂卫通[2019]30号)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足配齐贮藏、烹饪、洗濯、消毒、进餐等器具。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 居室单间居住人数不宜超过6人。宿舍居室上铺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置。宿舍衣物晾晒空间当使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宿舍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或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卫生间、 浴室应按使用需求,配备符合《卫生间配套设备要求》(GB/T12956)规定的便溺、洗浴、洗涤、盥洗等设施设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 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并配备专人管理。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供水。从事二次供水管理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第五十四条门卫值班室 应配置安保防卫器械、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电话等。门卫值班室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设立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安防监控室应与门卫值班室互联互通,配置视频监控显示与控制终端。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要求。学校的技防建设应符合《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与管理规范》(鄂公通C2019)15号)要求。学校应当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手机报警装置、电子巡查装置和一键式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和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应配足配齐防盗、防卫、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等物防设施、器械与器材,在适当位置配置安全警示牌。学校应在教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室)等人员集中场所悬挂紧急疏散路线图,并不得在上述人员集中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国家及省规定的编制标准,配足配齐学科专任教师,非专任教师比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98%。新补充的普通高中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十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 组织领导的校长负制,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 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 委、党总支的公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 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教师[2015]2号),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掌握教学规律。新任校长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工勤、安保人员,其中安保人员配备应符合《中小学、 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 29315)和《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鄂公通(2023]11号)要求。根据办学规模,配备足够的实验员、图书管理员等教学装备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配备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等,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还应按员生比不低于1:150的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宿舍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 对教师实行聘任制,应聘教师须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所聘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新任教师岗前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要求,在职教师每五年须完成国家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辅人员均应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普通高中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通过教育转移支付对各地高中事业发展给予补助、各地应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普通高中财政保障水平,加大对薄弱普通高中的投入力度,确保普通高中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支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第六十二条 普通高中经 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资助学收入及其他收入。各地要推进实施普通高中综合预算制度,将普通高中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其他发展性支出。

六十三条 各地应依据国家工资政策,将普通高中教职工工资足额纳入学校支出预算,通过统筹财政拨款、教育收费以及其他收入按月足额发放。

第六十四条 各地应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时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学校。不得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事业收入资金冲减、抵顶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六十五条 各地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 度》(财教[2022] 159号)要求,加强普通高中教育财务管理,制定投入成本监测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完善经费使用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审计,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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