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 2025 年)
  • 发布日期: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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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促进公平、实现共享,尊重差异、多元融合,到2025年,初步建立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教育质量全面提升,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二、主要措施

(一)保障入学安置,健全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1.确保义务教育应上尽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残疾儿童青少年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青少年。按照“精准核查、科学评估、分类安置”的原则,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提出分类安置建议。落实“一人一案”,严格做好入学安置、建立学籍等工作,巩固控辍保学成果。

2.推进落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健全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各地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在区域内选择若干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收5名及以上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资源教室,按照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指南,根据学生残疾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资源教师及专业人员,为残疾学生开展个性化辅导、心理咨询、康复训练等服务。通过家长学校、家委会等方式,争取家长群体的支持、理解,发挥家庭在残疾学生教育中的作用。

3.完善送教上门工作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全送教上门制度,加强送教服务过程管理,建立送教服务工作档案。以“重度残疾学生可送教上门”为基本原则,科学制定个别化教学计划,通过送教进家庭、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等多种方式,加强服务过程管理,保障服务时间,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对于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

4.发展学前三年特殊教育。各地要根据残疾儿童身心状况、家庭意愿和当地特殊教育资源情况,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

5.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中职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部(班),省级重点支持办好一批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盲、聋高中(部),每个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到2025年底前至少建立一个残疾人中职部(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6.发展面向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专业,积极招收符合基本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措施。加强中高职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7.探索设置区城专业化特殊教育学校。以市(州)为单位,结合本地残疾学生的人数、残疾类别和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试点集中招收特定残疾类别的学生。要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鼓励大中城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学校,或在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部(班)。

(二)推进融合教育,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

8.推进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创设融合教育环境,推动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招收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根据学生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康复训练方案,适度开发校本课程。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融合教育教学指南、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区示范校建设,遴选、推广应用优秀教育教学案例。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贯彻落实孤独症儿童教育指南。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支持华中师范大学融合教育学院建设,设立华中师范大学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和普通学校教师融合教育培训。

9.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班)和职业学校特殊教育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就业指导,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十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将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残疾学生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对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支持。

10.推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积极推进以政府为主导,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协同推进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机制,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促进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的合作,推进评估鉴定、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工作的科学、有效衔接。重视辅助器具的开发与应用,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

(三)强化支持保障,提高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11.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力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于2025年前提升至7000元/·年对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不含送教上门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学生公用经费执行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定标准上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现有政策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高中以上阶段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继续按不低于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继续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将特殊教育学生全部纳入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按照初中学生资助标准落实资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12.加强师资培养培训。支持省内高等学校扩大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加大特殊教育专业硕士、博士培养力度。在师范类专业开设残疾人教育课程,列为必修课并提高比例,推进落实教师资格考试中含有特殊教育相关内容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

13.配齐配足教职工。省级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特殊教育教师。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学生照护及康复训练、辅助教学等服务。县级及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

14.提高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按国家规定提高基本工资、享受特教津贴。特殊教育学校可按当地绩效工资基准线15%的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参加特殊教育送教上门工作的教师,学校可按照同级财政印发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标准,发放交通费补助与误餐补助。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15.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按照本地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人口2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原则上要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2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市(州)范围内,由市(州)统筹规划建设一所或多所特殊教育学校,做好残疾儿童学位供给。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校内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校园安防设施设备建设与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强化学校安全保障。

三、组织实施

1.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将推进实施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及时编制、实施本地行动计划。

2.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实施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划的重要意义,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师生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残疾儿童青少年。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3.纳入督导检查内容。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在开展县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时重点关注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年度教育督导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开展常规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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