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一)
  • 发布日期:2025-11-25
  • 信息来源: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一、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租房租赁补贴、经济使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获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按配租规则进行选房。放弃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得参加下次集中配租。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期限不低于1年,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