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要充分考虑承租人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地给予优惠。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每三到五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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