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家庭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转租、出借、擅自调换公共性租赁住房的;损毁、破坏公共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应腾退出承租的公共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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