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5-05-13
  • 信息来源:
  • 【字体:
打印

各相关部门: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 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相关要 求,为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市 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照种类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证照制作

2021年10月8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业务 后,可即时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权利人也可同时申请核发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证照领取

不动产权利人登录鄂汇办APP,  进入电子卡包可查看《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照并保存。金融机构可登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查看《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证照并下载登记证明。

、证照查验

登录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信息。

五、异议处理

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不动产登记中 心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证照适用范围

不动产权利人持电子证照(证书/证明)在政府各部门、金融 机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无需提交纸质证书。证件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住建部门: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

(二)税务部门:办理契税缴纳等相关业务。

(三)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等相关业务。

(四)教育部门:办理子女入学等相关事项。

(五)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等相关业务。

(六)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开办、注销、延期等相关业务。

(七)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业务

(八)法院部门:办理不动产查询、查封等强制执行相关业务事项。

(九)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继承、遗赠等相关业务。

(十)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离婚等相关事项。

(十一)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规划核实等相关事项。

(十二)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出生、死亡等证明相关事项。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划转等相关事项。

(十四)银保监部门:办理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明相关业务事项。

(十五)其他部门、机构有关事项需当事人提供证明其不动产权利的相关资料。

七、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宣传推广

各部门应积极做好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群 众多应用电子证照,提高电子证照应用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的获得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