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是否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答: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问: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书面申请?
答: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
问: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问:出现哪些情形,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答: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什么时间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答: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问: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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