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涉税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工作要求,广水市税务局建立涉税争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涉税争议的不同类型和严重程度,建立三级分类管理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涉税涉费涉税争议治理,对涉税涉费涉税争议做到预防到末梢,化解在起始,消灭在萌芽。现将涉税争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通告如下:
第一章 涉税争议分级分类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涉税争议,主要指纳税人、缴费人与税务部门的争议。
第二条 本制度将涉税争议分类为税费管理争议、税费法律政策争议、税务违法案件争议、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四类。
第三条 税费管理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与税务机关就税务登记、征收方式、税费申报等涉及税费管理的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的争议。税费管理争议包括:
(一)税务登记争议
(二)税收申报争议
(三)发票管理争议
(四)征收方式争议
(五)税种核定争议
(六)行政许可争议
(七)征管软件争议
(八)信息公开争议
(九)社保费征收争议
(十)存量房评估税收争议
(十一)其他税费管理争议
第四条 税费法律政策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与税务机关就税费法律政策的理解、解释或税收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等产生的争议。
税费法律政策争议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政策争议、各单行税法政策争议、社保费法律政策争议等。
第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就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而产生的争议。
税务违法案件争议包括进行税务检查、税务处理、税务处罚和其他税务违法案件争议等。
第六条 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因能够引起债权债务消灭的行为涉及到税收问题时引起的争议。
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包括:
(一)欠税管理产生争议
(二)行政强制案件产生争议
(三)纳税担保产生争议
(四)法院裁判文书产生争议
(五)破产程序债权申报争议
(六)行使税收优先权争议
(七)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争议
(八)其他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
第七条 根据复杂程度,涉税争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涉税争议,是指可现场调解的争议较小的涉税争议,由分局调解人员现场负责解决;二级涉税争议,是指分局调解人员无法现场解决,需要运用较多专业知识解决或政策规定不明确、流程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县局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团队负责解决;一级涉税争议,是指咨询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团队介入后由于涉税争议太大或政策规定不明等原因无法解决,需提请县局涉税争议分级分类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解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涉税争议分级分类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在县局党委领导下负责涉税争议解决的协调机构,由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法制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社保费及非税收入股、收入核算股、纳税服务股、征收管理股、风险管理股。
第九条 涉税争议分级分类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股,办公室主任由法制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法制股全体人员组成。
第十条 建立三级涉税争议调解机制。各税务分局负责对三级争议进行处理;县局调解中心解决二级争议;县局涉税争议分级分类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解决一级争议。
涉税争议专家调解团队由县局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法律专业人才、业务能手组成。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接到二级涉税争议后,应召集涉税争议专家调解团队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 涉税争议调解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涉税争议调解应当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有错必纠,坚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十三条 涉税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争议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方的意愿,坚持平等自愿。
(二)合法合理原则。争议调解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解决涉税争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客观公正原则。调解处理涉税争议应尊重客观事实,公平正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非替代性原则。调解处理涉税争议不能替代行政相对人有权选择的其他行政救济权。
第十四条 参与涉税争议调解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五条 各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缴费人产生涉税争议后,对能当场调解的三级争议,由分局调解员负责调解;对调解无法当场解决的二级争议,由分局上报调解中心,提请县局专家调解团队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 县局调解中心办理涉税争议分级管理调解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各分局上报的调解申请。
(二)受理纳税人、缴纳费人直接向县局提出的涉税争议。
(三)收到申请后,根据税务争议的类别、情况及难易程度确定即时分配专家团队人员开展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方案。
(四)调解事项中发现税务机关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对调解中心接到的以下涉税争议,应当依职权受理并安排专家调解团队人员开展工作:
(一)处理金额在1万以上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案件争议
(二)处罚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案件争议
(三)行政强制案件产生争议
(四)纳税担保案件产生争议
(五)法院裁判文书产生争议
(六)破产程序债权申报争议
(七)行使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争议
(八)其他无法现场解决的较大争议
除以上应当受理的情况,调解中心可以视情况判断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 专家调解团队成员接到调解中心分派的调解事项后,按规定流程开展调解工作。
(一)接到调解中心分派的调解事项后,视争议解决情况和相对人需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初步了解情况。
(二)接受任务成员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后在3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况联同分局调解人员与相对人开展二次调解,调解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调解情况反馈给涉税争议相对人和分局。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调解中心的疑难调解事项后,根据问题复杂程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或会议审理形式。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会议纪要商定的意见向调解中心答复意见,调解中心根据答复意见反馈给涉税争议相对人、分局。
第二十一条 涉税争议经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仍未解决的,告知相对人法律救济途径。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随州市局公职律师争议咨询调解中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水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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