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参保及待遇申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细则》(随退役军人发〔2023〕7号)的通知的要求,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和退役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手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但是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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