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12-05
  • 信息来源:广水市城管局
  • 【字体:


                             广城管罚决字[2023]016号

被处罚人:周**   联系电话:1**********             

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村**湾**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于2023年5月18日在应广大道运输砂石料过程中未采取覆盖,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属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3年5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以证明当事人未覆盖;

2.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3.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

现依据以上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城管罚告字[2023]第016号),你自行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之规定,当事人经责令及时改正,当事人未造成遗漏、抛撒污染路面,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为轻微违法情形,现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叁仟元罚款(3000元)。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项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5月2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