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广水市环卫中心 | 事业单位 | 单位、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4元/人·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定价 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402号、广发改价格[2023]4号 | |
2 |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政府定价 湖北省住建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6]324号、鄂建设规[2020]1号、财税[2016]116号 | ||
3 |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评估后确定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6]324号、鄂建设规[2020]1号、财税[2016]116号 | ||
4 |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城镇建筑垃圾处置费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约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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