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破坏城市绿地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6-08-3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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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0日,我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广水市红叶喷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门口擅自破坏城市绿地。当事人因法律认知偏差,误将城市公共绿地视作门面私人配套用地,在未办理任何绿化占用、改造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破坏绿地植被总面积共计105平方米。该行为擅自破坏城市绿地,损害城区公共绿化资源和市容环境,造成不良公共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之规定,构成擅自破坏城市绿地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固定现场证据,向当事人开展法律法规宣讲,明确城市公共绿地权属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擅自破坏绿地面积为105㎡,经责令后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区域补植不低于105㎡的绿地,当事人主动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调查,但考虑到当事人未主动补植绿地消除影响,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补救整改、补植恢复不低于105平方米绿地植被,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督促后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补植绿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因权属认知错误、法治意识淡薄引发的擅自损毁城市绿地违法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部分临街商户普遍存在“门前区域归个人使用”的错误认知,随意侵占、损毁公共绿化,是城市绿化管控的常见痛点。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既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守住城市绿化管理执法底线,又通过普法整改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合法经营、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有效破除群众固有错误认知,警示各类商户严格遵守城市绿化管理法规,自觉保护城市公共绿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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