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时注意事项
  • 发布时间:2024-07-0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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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有关规定,投诉人依照下列程序依法进行投诉。

一、投诉时限要求。投诉人认为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投诉提交资料。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三、投诉授权要求。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四、投诉受理方式。投诉人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进行投诉。

线上:通过CA锁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进行投诉。

线下:到综合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监管部门现场进行投诉。综合监管部门现场投诉联系人袁绍清,联系电话0722-6659199。



广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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