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水市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A2GXW
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九龙河东路,邮政编码:432700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广水市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0722-63***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19日,你公司在长岭镇联合村实施的“广水市月光海渔火露营项目(一期)”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营地房车、太空舱、泡泡屋、星空房、三角木屋、栈道材料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未按照项目批复核准的公开招标方式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是通过所属二级单位向供货方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广水市创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询问笔录1份;4、广水市渔火露营项目(一期)项目批复1份;5、《采购合同》27份;6、情况说明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75209元(按项目合同金额15041840元千分之五计算)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5026109035006360,开户行:广水市工商银行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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