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4-02975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发改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22
编辑
审核
广水市
关于开展废弃汽车治理行动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4-01-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发改局
  • 【字体: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车辆更新率不断提高,部分车主将老旧车随意丢弃在公共空间,长期不使用和维护,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环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国办函〔2022〕105号)、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3〕85号)、随州市发改委、经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随州市废弃汽车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随发改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广水市废弃汽车治理行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长期停放在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

二、整治范围

一是城市规划区道路主次干道两侧、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等公共区域二是城区内公共临时停车泊位、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居民小区(物业小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三是非法拼装、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三、整治期限

即日起至202428日前

四、废弃汽车处置办法

整治范围内违法违规长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处置;长期停放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予以暂扣,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强制报废。

道路范围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并协助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对停车场、规划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停车泊位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并协助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理解、支持和配合废弃汽车专项治工作主动提供废弃汽车线索,规范公共场所停车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道路通畅率和城市形象,共同创造交通安全、停车有序、文明谦让、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广水市公安局     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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