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公(关)行罚决字〔2022〕51728号
违法行为人:何**,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关********,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11月22日上午11时,***派出所户籍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户籍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广水市关********居民何**身份证的时候发现,何**本人与其所带来的户口本人像不符合,当发现时何**的身份证办理已完成登记认证。 由于身份证的网上登记认证已完成,遂叫何**和何**来派出所进行接收调查。经了解,何**今日带着户口簿来户籍办理身份证,户籍工作人员在进行网上登记完成以后,进行人脸拍照的时候发现,其本人与所带的身份证不相符,后经查何**今日来办身份证带的户口簿是自己妹妹***肖店村居民何**的,所以人像才会出现不匹配,属于冒用他人身份骗领身份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何**和何**户口簿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户口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何**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已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何**处以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在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发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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