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公(应)行罚决字〔2022〕51703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靓*****,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2年11月2日我所民警办理徐**盗窃案中,发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小学街“**汇”手机店老板王*有收购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违法行为。 经依法侦查:2022年9月9日晚,“**汇”老板王*以700元价格收购徐**(女, 16岁)盗窃所得的一部蓝色苹果12promax手机(128G,手机串号3500816147****5 )。次日,王*以26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出售给其安徽同行胡**( 电话:1316*******),胡**收到手机后将手机拆解成为零件出售。该手机价格经物价鉴定价值为6080元(广价认字【2022】36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购机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广水市公安局将违法行为人送往广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拘留自2022年11月08日至2022年11月13日,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广水支行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发时间: 2022年11月0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