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公(开)行罚决字〔2022〕51643号
违法行为人:聂**,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应山*********,现住址应山办*************,工作单位:应****,违法经历:2021年3月份,聂**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查明: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8日,聂**用一辆改装的****牌面包车非法储存散装汽油在广水市***镇**村“**土菜馆”侧边空地非法销售,2022年10月18日14时30分许,广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执勤巡逻时将其查获,现场扣押散装汽油70升、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一辆、车载加油机一台、800L油箱一个、6-**-280金马牌蓄电池一个。
以上事实有聂**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聂**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聂**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广水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发时间: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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