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鄂交综随广二罚〔2025〕2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广水市磊丰建材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郝店镇凤凰村三组 | |||||
联系电话 | 178*****6912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张从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381MA7JYE57XL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6月09日14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广水市郝店镇凤凰村附近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豫QJ2799(挂车号豫QX381挂)、豫SA9860(挂车号豫S9810挂)两台黄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违法超限运输案由当地交警、交通执法部门联合办理),经调查询问,这两台货车都是在广水市磊丰建材有限公司装的货,且车货总重均超过了100吨(有货场称重单为证),当事人广水市磊丰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两台涉案车辆引导至广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蔡河超限检测站院内)进行称重检测后发现,两台货车的车货总重均超过了100吨(豫QJ2799车货总重123.1吨,豫A9860车货总重132.9吨),涉案货车驾驶员唐占红、陈平平,货场负责人王树均对调查结果无异议,无陈述申辩意见,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广水市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账号42001813736050000890,到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o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2025年6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页(相关法律条文):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
编号:鄂交综随广二罚〔2025〕23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广水市磊丰建材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5年06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文号:鄂交综随广二罚〔2025〕2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信用湖北”等网站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期间该行政处罚信息引致的相应监管(惩戒)措施将可能对你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现就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告知如下:
一、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最短公示期限视具体情况定,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二、请在信息公示期满后及时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点击右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后按提示进行信用修复,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不良第三方机构误导,造成不必要损失。
三、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位开展
信用修复工作,联系电话:139****1238,联系人:徐东赋。
2025年6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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