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云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16917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广水市吴店镇
经依法查明:广水市吴店镇芝麻湾村张家畈村民张*云于2024年3月5日上午在广水市吴店镇芝麻湾村9组蔡家湾北面山场北坡砍伐杂树做柴火,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报告,确认现场采伐林木15株,采伐蓄积为0.7立方米,材积为0.42立方米,折算重量630公斤,价值214元,森林类别为天然林保护禁伐区,树种为其他阔叶混。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现场采伐林木15株,采伐蓄积为0.7立方米,材积为0.42立方米,折算重量630公斤,价值214元,森林类别为天然林保护禁伐区,树种为其他阔叶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张*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和湖北省林业局文件(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7条规定,决定对张*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5月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3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64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张*云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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