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4-10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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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4

    被处罚人姓名:张*云     性别:  

份证号码:42222********16917

工作单位:    现住址:广水市吴店镇

经依法查明:广水市吴店镇芝麻湾村张家畈村民张*云2024年3月5日上午在广水市吴店镇芝麻湾村9组蔡家湾北面山场北坡砍伐杂树做柴火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报告确认现场采伐林木15株,采伐蓄积为0.7立方米,材积为0.42立方米折算重量630公斤,价值214,森林类别为天然林保护禁伐区,树种为其他阔叶混。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现场采伐林木15株,采伐蓄积为0.7立方米,材积为0.42立方米折算重量630公斤,价值214,森林类别为天然林保护禁伐区,树种为其他阔叶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张*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局文件(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7条规定决定对张*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5月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30

2.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64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张*云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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