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浩创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4-17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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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28

被处罚单位名称:  湖北浩创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

经依法查明:湖北浩创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随信高速项目”前期施工中在南界村周家湾、南岭电站、老虎潭修建隧道工人营地、6#弃土场、3#钢筋场及附属设施、拌合站时涉嫌超林地审批红线范围施工占用林地。

2023年12月6日湖北浩创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水市林业局提出听证申请,广水市林业局于2024年1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局机关领导、广水市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广水市随信高速项目指挥部、中国葛洲坝集团随信高速三标段相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最终确定湖北浩创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蔡河镇南界村毁坏占用林地面积5824平方米,其中有林地(乔木林570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树种为其他阔叶混级部分松、栎混交林;无林地(宜林地)面积116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3492.2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该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同时根据2024年1月3日广水市林业局组织召开的湖北浩创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听证会的结果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湖北浩创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1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824平方米,其中5708平方米有林地(乔木林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其中116平方米无林地(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114856元。并处43492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86984元。两项共计2018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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