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100号
被处罚人姓名: 吴*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75611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9日期间,在广水市余店镇新湾村老学校院内,雇请*广帮忙一起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确认现场堆放原木401根,并对原木小头材径和长度进行了测量,确认原木平均长度为2.7米,小头材径见附表。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该货场堆放的原木总材积为11.1立方米,推算蓄积为18.5立方米,折算重量25.9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以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15立方米以上,违法程度严重,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原木401根,重量25.9吨。
2.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按380元/吨的市场收购价核算计9842元)2.5倍的罚款,共计2460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省广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79020104000143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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