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某非法收购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7-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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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100

    被处罚人姓名: 吴*华   性别:

份证号码:42098********75611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2023126日至2023129日期间,在广水市余店新湾老学校院内,雇请*广帮忙一起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确认:确认现场堆放原木401根,对原木小头和长度进行了测量,确认原木平均长度为2.7米,小头见附表。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该货场堆放的原木总材积为11.1立方米,推算蓄积为18.5立方米,折算重量25.9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以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15立方米以上,违法程度严重,本机关决定对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原木401根,重量25.9吨。

2.违法收购林木价款(按380/市场收购价核算计9842元2.5倍的罚款,共计2460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省广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79020104000143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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