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某擅自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5-05-28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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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第023


被处罚人姓名:梅*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061********50535

工作单位:现住址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

经依法查明,你202417日至2024年1月27日在广水市吴店镇塘畈村尹家湾后山建观光亭占用乔木林地269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4条,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梅某占用林地269平方米,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责令在20264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倍的罚款,共计6387   1、恢复乔木林地植被269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269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3697元,单价每平方米13.74元。两处共计638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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