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政策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我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或持有我市居住证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规定的要求(①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我市2倍年低保标准;②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③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④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512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559元/人/月,实行补差。
(三)申请方式:1.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2.提交基本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受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管理与监督:《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家庭相关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应当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积极就业、发展产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或及时主动报告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或有劳动条件不参加劳动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六)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当年低保保障标准;2.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超过我市2倍年低保标准;3. 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6、低保对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认定条件:具有我市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原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
(二)供养标准:2023年我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1118元/人/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727元/人·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391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1024元/人/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666元/人·月,照料护理费标准为358元/人·月)。
(三)申请方式: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基本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说明;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后,每月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四)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三、临时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及方式: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1、对遭遇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向户籍地或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救助对象),可向户籍地或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供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遭遇困难事项证明;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低保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三)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按照500元-67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其他专项救助政策
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程序分别上报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政策给予救助。
咨询、监督电话:
广水市社会救助中心:6244100
广水市民政局:623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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