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时间:2023-08-14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 【字体:


可承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名

事项类型(许可/确认/给付等)

证明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及条文内容)

开具

单位

实施方式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通过自行核查,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1

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申请

行政许可

房产证明;营业场和仓储场所的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培训证明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不动产局、



网上查询,现场勘查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情况表、管理制度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网上查验,现场勘查

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房产证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专技资格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不动产局、人社局、教育局



网上查验,现场勘查

4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新办

行政许可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苗池平面图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人社局

网上查验,现场勘查

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生产条件说明材料、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人社局

网上查验,现场勘查

6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经营场所照片;品种特性介绍;房产证明;经营质量控制及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不动产局

网上查验,现场勘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