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4-0241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广农〔2023〕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17
编辑
审核
广水闵家旺
广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4-01-1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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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含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达到一定标的额,进入广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或者各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合作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进场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经市编委批准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各镇办(开发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各镇办(开发区)产权流转交易站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并负责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对本村(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权属调查、农户委托交易、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申报、权属纠纷调处、产权抵押物的保护和处置等交易活动;完成本级村(社区)通过民主议事程序交易的相关工作。

广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监委)是广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监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和湖泊局、乡村振兴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税务局、市委编办、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发改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产业发展中心、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或交易品种细则,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

第三章交易品种和标准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九)其他准入的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经济行为应在本村通过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完成交易

1.标的额2万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产处置;

2.标的额2万不含以下的村集体固定资产承包和租赁;

3.流转面积100亩(不含)以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经济行为应在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公开交易:

1.标的额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以下的村集体资产处置;

2.标的额2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以下的村集体固定资产承包和租赁;

3.流转面积100亩(含)以上500亩(不含)以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三)下列经济行为应在市农交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1.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资产处置;

2.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固定资产承包和租赁;

3.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四)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分类交易规则。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2.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3.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投资额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相关交易程序。

投资额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工程建设类项目,下列两种情况可以按照村级民主议事程序组织实施,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1)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2)需要施工资质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项目。

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下列两种情况到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进行交易1)需要施工资质,投资额在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项目;(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到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

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下列两种情况到市农交中心进行交易。(1)需要施工资质,投资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项目;(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到市农交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交易方式和程序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谈判、竞价等方式,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转让、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按照交易品种和标准向各镇办、开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农交中心申请交易。

第十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五)有关部门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六)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七)转让标的底价评估依据;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要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七)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可以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具体情况选择适当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按规定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组织交易交易成功后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转让方、受让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交易。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集体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十九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监委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对于中止交易的情形,待符合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第二十条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监委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流转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流转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登记和颁证管理工作。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必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标的底价,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乡村合作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乡村合作公司按章程落实收益分配。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市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当事人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站)或市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规依法予以处。

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由广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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