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9〕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正常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730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8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90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650元。
二、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790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87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640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700元。
三、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居住城市的每人每月790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87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640元,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700元。
四、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广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水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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