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629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5-21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社+工会+法院”劳动 人事争议调裁诉衔接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5-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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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3]11号)、《关于有序开展“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 121号)和省人社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23] 14号)文件精神,有效落实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人社部门与法院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 33号),巩固“人社+工会+法院”联调联处工作成效,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和提高调处效能,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诉”全流程各环节深度融合,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诉衔接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市劳动人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联调联处中心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兼任。

二、做实“人社+工会+法院”争议联处基本盘

(一)完善“人社+工会”裁调对接机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市级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部署安排、推进实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工作室”),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合署办公,并在其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挂置“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标牌。裁调工作室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裁调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裁调对接工作。工作内容及流程参照随州市人社局、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随州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人社函〔2023 〕 89号)执行。

(二)完善“人社+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市法院负责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督促指导人民法院与人社部门开展“点对点”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确认调解员名册,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市人社局统筹推进应用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管理平台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音视频调解,负责指导市人社局建立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并规范管理。组织全市人社部门、基层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点对点”在线调解平台,并做好在线调解及平台用户信息更新等工作。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参照随州市中院、随州市人社局《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实施意见》(随中法〔2022]28号)执行。

(三)完善“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市总工会市人民法院设立“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全面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选聘退休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等担任调解员,场地设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院和总工会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湖北省“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八法》的规定,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提高调解质效。

(四)完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机制。市人民法院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联调联处中心设立诉讼服务站或者法官工作室,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后续立案审判工作,具体业务内容包括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立案、设立巡回法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和疑难(问题)案件研讨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自身仲裁实体化及信息化建设情况,同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在仲裁机构设立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服务站”或法官“工作室”。

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及部门间协同机制参照随州市人社局、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司法局、随州市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站式”多元联调处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随人社发〔2023〕 7号)及《关于构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站式”多元联调处置机制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随人社函〔2023]57号)执行。

三、健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诉衔接机制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工会、人民法院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总结前阶段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诉衔接工作并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会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新办法新机制、分析研判劳动人事争议发展趋势及对策、研学上级出台的劳动保障新的法规政策和要求及其他需要共同商讨的工作事项。

( 二)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争议裁决前,可就争议事实认定、裁决标准与案源与市人民法院深入研讨,避免出现裁审不一致现象。人民法院就受理因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向仲裁院反馈判决结果,裁审不一致的附带判决文书复印件。仲裁院可就裁审标准不一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研讨工作。

(三)健全疑难案件集中会诊制度。对劳动人事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裁判标准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召集人提议,召开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的疑难案件(问题)研讨会议,形成统一裁判标准,作好会议记录。

(四)健全联合培训普法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选派业务骨干精心编写课件。一是定期组织“人社+工会”对接工作室、“点对点”诉调对接平台、驻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站”或法官“工作室”调解员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规政策培训,提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综合能力。二是共同参与“劳动保障法规进企业、进社区、进校院”活动,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五)健全庭审互听制度。市劳动人事争议院、人民法院不定期互派办案人员(仲裁员、审判员)到庭审现场旁听学习庭审过程,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庭审技巧,达到互学互鉴目的。

  (六)健全联合调研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每年拟定1至2个涉劳动人事争议调研课题,派员组成课题调研小组,选定调研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调研工作并形成报告。课题调研要注重实效性,有利统一裁判标准、争议风险研判和预警。

(七)健全共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制度。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要各司其职、协调有序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规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及开展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案件委派、委托和司法确认工作。工会指导规上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基础性作用。

(八)健全联合宣传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和新型网络媒体,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共同总结推广调解典型案例和调裁诉衔接工作先进经验,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争议多元化解成功做法,加大在线调解的推广力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接受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社会公信力。

四、强化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相互协同配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建立调、裁、诉各环节深度融合衔接机制,是有效预防、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实践,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有力举措,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协同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相互支持配合,扎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协同有效。

(三)落实人员保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调配业务骨干参与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及各项制度的推进工作,确保劳动纠纷调处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劳动纠纷调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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