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聚焦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深化拓展商事准入、监管、服务等制度改革,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实现简化流程、减少环节、全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工作目标,让企业准入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开办企业环节试行“首席服务员”制度,是指在开办企业环节将登记注册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登记注册的受理、审查、核准以及发照、归档等各个小环节均由具有审批资格的同一人员(以下简称“首席服务员”)负责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全程服务”,实行一人独立审查核准制,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第三条对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的登记申请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属于职权范围内除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实行形式审查,实行“首席服务员”审批工作机制。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适用“首席服务员”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减资、注销登记;
(二)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以及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三)涉及重点企业容缺预审、非公司制法人企业改制、股
改、内外资互转、分立合并等重要登记事项;
(四)“首席服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不宜实行“首席服务员”制度的其他疑难登记事项;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查和核准必须分开的事项。
对不适用“首席服务员”制度的登记事项仍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办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印章刻制、税务、人社、银行、公积金等部门关于开办企业涉及“一事联办”的材料清单,制作并发放“一次性告知单”,便于申请人在企业开办时一次性准备好相应的资料。“首席服务员”在办理完本部门的业务后,应及时将信息推送给开办企业涉及“一事联办”的其他相关单位,以便相关单位及时、高效为企业办理本部门的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障碍的,“首席服务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处理,当好“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金牌“店小二”。
第五条“首席服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执法资格的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
(二)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一年以上,熟悉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改革政策以及本部门领域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及要求,能够熟练操作登记业务软件,通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能够独立完成注册登记审批业务;
(三)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工作作风扎实;
(四)“首席服务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的条件确定并且书面授权,予以公示。
不符合以上各件的登记人员不得行使“首席服务员”审批权。
第六条“首席服务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同时审查其中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据《行政许可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通知书》;不子当场登记的、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核发或换发营业执照;
(五)出席特殊疑难登记事项会审会议;
(六)“首席服务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若申请人为近亲属,或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都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令回避;
(七)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首席服务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审核,必须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第七条建立特殊疑难登记事项集体研究制度。“首席服务员”对于其在登记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做出决定的,要提请市局组织召开特殊疑难登记事项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首席服务员”根据集体研究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集体讨论意见与登记材料一并归入企业档案。
第八条对实行“首席服务员”制度的登记档案实行档案评查制度。市局业务负责人组织专班每月或者不定期对实行“首席服务员”制度的登记档案进行评查。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公开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滥用、超越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明显为虚假材料的,仍受理核准该登记申请的。
市局组织的评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要求“首席服务员”进行补正或纠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进行培训指导,提高登记水平,提升登记质量。
第九条监督管理和过错追究
(一)监督管理。市局将对“首席服务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首席服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子办理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核准等不作为、慢作为行为;
2.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超越委托的审批权限擅自进行核准等乱作为行为;
3.未履行“首席服务员”职责、全程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行为;
4.态度冷漠、粗暴、用语不文明、办事推诿等违反《市场监管窗口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行为;
5.党纪政纪禁止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首席服务员”应虚心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审核。对“首席服务员”投诉举报的,市局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二)过错追究。“首席服务员”对自己办理的登记注册审核业务应高度负责,市局将对产生的错过视其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将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形的,不应追究“首席服务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但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3.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首席服务员”承担过错责任的,应首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暂停其行使“首席服务员”独立审批权,并及时召开局党组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
(1)3次以上抽查检查均发现问题,且问题较严重的;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存在直接重大过错责任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作制度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登记注册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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