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市监信函〔2020〕19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让市场主体活下来、留下来、发展好,特制定本创建工作方案。
第一章 三减一主改革内容
第一条 减材料:减少企业信用修复提交材料,对于本单位自己可以获取的原来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补报年报材料、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罚没单复印件等一律减掉。
第二条 减流程:减少办理企业信用修复流程,改过去多人签字审核,多层次审核为一人受理一天办结,后内部完善手续。针对相关部门推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只需企业到相关部门申请,得到同意后,我局对其信息进行修复,无需再向本部门申请。
第三条 减时间:减少市场主体企业修复作出受理决定时间;减少信用修复办理完结时间;减少不良记录在公示系统的公示期限。
第四条 主动作为:实行“无申请”修复,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履行补报年报等相关义务后,不再进行申请,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章 修复对象
第五条 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其处罚信息期间,主动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在公示系统归集公示了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 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三章 修复条件
第九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
第十条 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的条件。
(一)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满6个月,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且公示期内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企业在公示系统公示满二年,且公示期末再发生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规定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的条件:
(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三)当事人已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依据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除外);
(四)当事人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修复流程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经企业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一人办理完移出异常名单手续。
第十五条 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说明申请信用修复的事实、理由,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三)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承诺书;
(四)失信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履行责任义务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纳罚没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撤销公示。
第十六条 其他部门在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据其部门规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关于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意见函》。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撤销公示。
第十七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公示系统公示满二年后,收到企业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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