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相关股室,各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5〕18号)要求,结合《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充分征求各业务股室意见,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每年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5项,并明确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业务发起、指导股室。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抽查计划由相关业务股室结合监管实际另行制定、部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市局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总管,各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口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市局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强本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参与和指导。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涉及重点领域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次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二)严格规范实施检查。市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扫码入企”的要求,应用“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双随机抽查功能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相关信息企业端、监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检查透明度和企业参与度。要规范检查行为,及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三)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监管结合。市局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发起抽查任务时要充分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达到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相统一,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市局制定的202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已纳入本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并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各基层所及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股室联系。如在双随机平台使用及下载、录入数据方面存在问题,请联系市局信用监管股,联系人:李晗义;联系电话:0722-6288688。
附件:广水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
广水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一般/重点监管事项 | 实施时间 | 牵头股室、单位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1.5% | 一般 | 7-12月 | 信用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5% | ||||||
3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抽查 | 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 | 10% | 重点 | 4-10月 | 餐饮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4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10% | 重点 | 11月底前 | 价监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一般 | 4-10月 | 网监市场合同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一般 | 4-11月 | 市局广告股牵头开展 |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40% | 重点 | 4-9月 | 产品质量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燃气充装单位监督执法检查 | 10% | 重点 | 全年 | 特设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9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和履行经营者义务的检查 | 商超类企业2% | 一般 | 4-8月 | 消保股牵头开展 | |||
10 | 计量监督检查 | 法制计量检查: 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监督检查; 3.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注册计量师检查(属其他主体); 4.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单类计量器具);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抽样批次数量30批次)。 | 5% | 5% | 一般 | 全年 | 计量股牵头开展 | ||
11 | 能源计量检查: 1.能源计量审查; 2.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 5% | 一般 | 全年 | |||||
12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不低于7% | 重点 | 全年 | 标准化认可股牵头开展 | |||
13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20% | 一般 | 全年 | ||||
14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20% | 重点 | 4-10月 | 知识产权股牵头开展联合抽查 | |||
15 | 地理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30% | 重点 | 4-10月 |
备注:抽查对象为市场主体,均采用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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