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连盛商贸有限公司南门店销售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1日抽自湖北连盛商贸有限公司南门店销售的小台芒,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1381487238499,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3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J2025308384),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广市监检鉴结〔2025〕04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批次小台芒共购进379公斤,进价为8.4元/公斤,销售价为11.6元/公斤,至案发时已销售232公斤,报损147公斤,货值金额2691.2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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