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网络餐饮 典型案例(第五期)
  • 发布时间:2026-08-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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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启动以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紧盯网络餐饮“幽灵外卖”、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集中公布2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水市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店操作间冰柜内发现1袋已过期一个半月的“千丝脆 天麸罗花(脆花酥)”,且该产品没有建立进货台账。同时发现该店未设置带盖的垃圾容器。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合规提醒】网络餐饮服务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餐饮服务场所应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容器,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确保加工操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案例二:广水市某餐饮店涉嫌提供虚假公示信息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出示执法证件并下达行政执法事前告知书后,对位于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外卖平台的店名与实际招牌名称不符。另查明,该店现场采购的鸡腿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明。该店其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

【合规提醒】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入网经营必须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在经营活动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完整、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冒用他人证照或隐瞒、篡改、伪造公示相关信息。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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