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启动以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紧盯网络餐饮“幽灵外卖”、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集中公布2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水市某餐饮店涉嫌使用虚假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8 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其提供的网络平台上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涉嫌伪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合规提醒】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并公示与实体店一致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照,不得线上公示虚假资质信息或借用他人证照开设"幽灵外卖"店铺。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步更新平台公示内容,确保线上线下资质真实、一致、有效。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广水市某餐饮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案
基本案情:2026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广水市的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现场存放有待使用的猪肉,现场负责人当场不能出示该猪肉的进货来源和检验合格证明,该店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没有佩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合规提醒】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确保来源可追溯,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或无合格证明的原料。从业人员加工操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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