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市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把我市企业打造成自主创新的主体,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广水行政区域内各种性质的企业制定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均可参考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有关术语和定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指企业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效推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的组织、协调、谋划、利用和控制的过程。“企业知识产权”是指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号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商标、版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职务发明奖励、信息网络建设、维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最高企业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一)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决策;
(二)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划拨专门经费,配备合适的人力、物力资源。
第七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部门各项工作开展,高效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协调本部门和企业内部研发部门、市场部门关系,确保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市场体现:
(三)协调企业与外部企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工作关系,负责企业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环境。
(四)向企业最高管理人员及时汇报各种知识产权信息,取得工作上的支持。
第八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制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企业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得、转让、许可的合同管理;
(五)负责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及时处理企业内外部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负责企业内外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
(七)负责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
(八)负责聘请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为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
(九)负责省市科技项目、创意和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有关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第九条企业研发时应制定相应计划,实施市场调研,并对该领域内的相关科技文献及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对拟研发项目的现有技术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的技术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合法利用他人有效及无效的相关知识产权,避免重复研发。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研发部门对研发活动实施过程跟踪与监控,适时调整研发策略和研发内容,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研发成果进行评估、确认,明确研发成果的保护方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企业在采购产品时,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采购部门对商品、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进行检查,对标注专利标示、商标、版权信息的商品进行确认、登记,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商品数据库。
对于专利商品,应当审核专利标示标注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备案。
对于注册商标商品,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并对照《商标注册证》上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商品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以及商标使用的规范性。
对于版权商品及与版权相关的商品,应当审核供货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商品版权信息的标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明显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
第十一条 企业在来料加工、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时,应避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收集对方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时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方法等技术的改进与创新、阶段性发明创造等,应及时提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估,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和保护形式。
第十三条企业在产品销售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销售部门对销售市场实施监控,对展会展销的产品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合作中,应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了解该知识产权在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输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企业应在对外贸易与合作合同中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明确其权利归属、使用方式和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应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充分调
动员工的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产出。
第十六条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环节,应重视知识产权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企业应认识到,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保存、分析对保持企业知识产权的完整性、时效性、财产性和法律性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企业应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以最大限度的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涉及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企业在提起和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行政处理请求或诉讼时,应评估自己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并做好成本预测,避免盲目提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被控侵权时,应分析自己是否构成侵权,并采取积极地应对策略。
第二章企业专利权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战略和专利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是:
(一)制定企业专利工作制度;
(二)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五)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必要时可与专利中介机构联系;
(六)管理专利申报工作,向企业其他部门提供专利咨询:
(七)负责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以及涉及本单位的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等事务;
(八)监视专利侵权行为,提起或应对专利行政调处和诉讼;
(九)实施专利奖惩。
第二十二条企业专利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四)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五)对参与专利技术开发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六)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提出专利行政调处、司法诉讼及专利权海关保护等:
(七)其它和企业专利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组织研发部门对拟申请专利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检索、分析、论证,及时作出申请专利与否的决策: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确定是否纳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专业人员,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涉外专利事务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提交专利申请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监控申请全过程,负责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审查意见的答复和有关费用的支付。避免因耽误期限和费用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在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应及时缴纳年费,避免因未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对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自愿放弃的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专利权人未按时交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可以在年费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在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专利局就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此时权利人的唯一补救措施就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及时提出权利恢复请求。除非权利人能找到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可以最迟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权利恢复请求。
第二十五条为及时获得专利权保护,企业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在就相同主题提出多次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后续的专利申请应在优先权日内及时提出,以防止优先权丧失。
第二十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对于仅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企业应认识到“合同约定”原则对确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重要性,企业应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实施研发前通过合同来约定发明创造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为个人专利。企业应尊重职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二十八条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
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
检索和论证。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的合同时,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企业应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专利实施。企业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从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不同限制程度的许可方式中,选择合理的许可方式,并制定适当的专利使用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企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转让行为自登记日起生效。企业进行专利权转让(引进),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对于专利权的无偿转让或者企业发生改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而导致专利权转让的情形,也需要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跟踪企业专利在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协助相关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司法途径加强专利保护。
第三章企业商标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商标权管理工作的目的:通过开展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应对商标竞争威胁,化解商标法律风险和危机,增强应对及解决商标权争端和纠纷的能力,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充分利用商标战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四条企业商标管理的内容:
(一)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二)管理企业商标的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
(三)对企业商标印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提起或应对企业商标纠纷;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各部门规范使用商标:
(六)管理企业商标档案,处理相关商标信息:
(七)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商标咨询与培训:
(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前期,考虑新产品商标的选择、设计及使用问题。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应当进行检索,特别是对本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领域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并已公告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施行跨类别保护,企业不得模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商标的设计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同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为避免企业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上被他人抢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做好商标的防御性注册。
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企业应有对其商标进行境外注册意识。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境外商标注册,建议优先考虑应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来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应做好商标权的
保护工作。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做好注册商标的续展工作,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最迟在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
请,否则企业将丧失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监督有关部门按商标法规定有效和正确使用商标。
第四十条企业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应通过商标的使用和推广来提高商标的市场信誉。
第四十一条企业可通过商标的独占、排他或普通使用许可来扩大市场占有率。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自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注意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以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企业转让其注册商标,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培育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商标不易,企业对商标转让应慎重。
第四十三条企业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对受让商标的市场形象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被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四十四条企业可以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融资。企业对其商标权设立质押的,应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也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企业可根据本指引制定专门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由企业参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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