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相关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水市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广水市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和解企业
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随州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广水市企业破产重整、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一、修复范畴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重整、和解企业依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按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促进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
二、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流程
1.“减材料”。减少企业信用修复提交材料,对于本单位自己可以获取的原来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补报年报材料、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罚没单复印件等一律减掉。
2.“减流程”。减少办理企业信用修复流程,改过去多人签字审核,多层次审核为一人受理立即审核,过后再完善手续。
3.“减时间”。减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减5个工作日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改为当日当天秒办。
4.“主动作为”。实行“无申请”修复,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履行补报年报等相关义务后,不再进行申请,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实行“走进门”修复,对在系统查找到的异常名录企业,采取上门服务、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告知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对于不了解操作流程的企业,积极主动协助修复。
三、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长效共享机制
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各部门建立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协助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同时指定专人作为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信息联络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事宜
市局各机构应积极落实本办法,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加快推进各项措施进程,确保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顺畅运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信用监管股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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