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广水市市场监管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
2.广水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值班制度
3.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4.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5.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管理制度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0日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职能履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广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市场监管局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市局机关公务用车、执勤执法用车、快速检测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派出机构、综合执法大队其车辆由派出机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和调配。
二、保障用车范围
第四条局机关公务出行到纳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应山街道办事处,十里街道办事处(十里社区、清水桥社区、三合社区、双塘村、马都司村、灵台山村、林坡村、盘龙岗村、王家棚村),城郊街道办事处(富康社区、跑马场村、城南村、城西村、双岗村、油榨桥村)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按《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广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保障。
第五条下列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及服务事项予以用车保障:
(一)机要通信用车
1.传递、运送机要文件;
2.传递、运送涉密载体。
(二)应急公务用车
1.处理突发事件;
2.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集中应急用车;
3.办理省局、随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紧急性、突击性工作;
4.市委、市政府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
5.处理重大火情、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事件;
6.雨雪恶劣天气下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7.参与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应急事件;
8.参与重要外事活动;
9.单位统一组织的重要集体活动;
10.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11.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12.干部职工在工作岗位期间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13.其他经局领导批准需要保障的紧急公务用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
1.省局、随州市局、市政府和市局决定的,由市局组织开展的检查、督导工作;
2.市局本级依据职能组织开展的抽查、抽检和处理消费者投诉调查取证;
3.市局本级依据职能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4.办案单位立案前的案件线索核查;
5.立案案件的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和送达法律文书;
6.案件办理涉及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联络;
7.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快速检测用车
1.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2.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用车;
3.办理省局、随州市局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紧急性、突击性食品安全检测工作;
4.市局本级依据职能,按照食品快速检测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的快速检测。
(五)其他应予保障的公务用车
1.接待全省性、全市性大型工作会议及专业会议;
2.省局、随州市局和外省(市)市场监管局科级及以上干部来广接待;
3.市局研究决定的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的督办、检查、调研等活动;
4.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进行的监察、督察暗访工作。
三、车辆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派车申请登记制度。
第七条用车申请程序:用车股室(单位)填写用车申请单(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局办公室派车。
需使用机关公务车辆的,应提前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附件1.1),市内用车由分管局领导批准,随州市内市外用车凭会议(活动)通知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无通知的需报经主要领导批准。随州市外活动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报请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使用的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派遣。
第八条在局自有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重要会议、活动和接待需要租车保障的,由主办股室(单位)提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租车事宜,租车费由主办股室(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股室(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一事一报,并定向使用,用车涉及多个地点时,应在《公务用车审批表》上注明,非办案用车不得临时改变车辆行驶路线、用途和随意延长用车时间。
第十条用车人不得随意要求驾驶人员改变车辆用途及行车路线,不得要求驾驶人员强行违章行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系局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用车结束后,当班驾驶人员应详细记录当班行车情况和行程,用车人员和驾驶人员应同时在出车记录本上签字(附件1.2)。
四、车辆保障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加油管理
(一)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制度。局公务车辆加油严格按市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在中标燃油公司加油站定点加油。
(二)局公务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每张加油卡对应一辆车,严禁将卡转借他人使用。
各单位要落实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严禁使用现金加油,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暂时使用公务卡加油,并做好备案。要逐车建立公务用车加油登记台账(附件1.4),凭加油小票逐笔登记加油记录,并定期登录中石化、中石油网站获取公务用车加油明细,若加油明细与本单位加油登记台账有出入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三条车辆保险管理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价格和服务等因素,选择投保公司,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确定。
(二)车辆保险的续保。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先由保险公司拿出方案,由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确定。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管理
(一)局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车辆维修计划实行费用限额审批制。维修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机关的局领导签批维修单;3000元以上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机关的局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车辆需要进厂修理时,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需修理故障部(件)位,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附件1.3),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指定车辆修理厂进行修理。
(四)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维修质量,督促维修进度。车辆维修结算必须有《车辆维修报告单》和结算清单,结算清单需详细列出更换部件、消耗材料、修理工时等费用,经驾驶人员和办公室(单位)负责人确认,按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付款。
(五)公务出行途中突发故障需维修车辆,应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就地修理。
(六)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送修,不得自选修理厂修车,不得自行购置设备、配件。
第十五条车辆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要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督促驾驶人员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加强驾驶人员日常考核管理,组织驾驶人员定期参加政治及业务学习、交通安全培训等。公务车辆违章违法行为的罚款等行政或刑事责任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等。爱护车辆,文明行车。
第十六条 车辆处置管理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规定,公务车辆不能继续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经局党委会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通过后,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并进行国有资产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
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务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同时报投保公司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做好善后处置。因酒驾、醉驾、毒驾及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切费用及引起的其他责任,由驾驶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并依法依纪对驾驶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停车管理
(一)局公务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在指定停车场所内停放,按要求停放整齐,确保进出通道畅通。严禁驾驶人员将公务车辆停放在本人住宅楼下及指定停车场以外的地方过夜。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停库封存,钥匙统一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保管。
(二)公务车辆因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被盗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警方破案,造成的损失由个人依法按责任承担。
五、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派遣车辆的股室(单位)负责人对公务用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股室(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务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公务用车期间公车私用。驾驶人员应按派车单列明的目的地行车,未经批准,各股室(单位)或驾驶人员不得更改或新增目的地。
第二十条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驾驶人员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由当事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每辆公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如行车监控系统记录与用车申请不相符的,用车人依据相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办公室建立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台账。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 1.1.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审批表
1.2.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登记表
1.3.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维修报告单
1.4.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加油登记表
附件1.1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审批表
用车股室(单位) | 经办人 | ||
用车时间 | 目的地 | ||
出行人员 | |||
用车事由 | |||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
用车股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
主要领导审核意见: |
附件1.2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登记表
单位:公里
序号 | 登记日期 | 车号 | 用车人员 | 用 车 事 由 | 出车时间 | 交车时间 | 出发地 | 目的地 | 里程表 起码 | 里程表 止码 | 里程数 | 驾驶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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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维修报告单
申请单位(盖章):
车 号 | 车 型 | ||
本年度内第 次维修 | 上次维修时间 | 年 月 日 | |
维修原因 | |||
维修项目 | |||
费用概算 | 总费用约需 元, 其中 。 | ||
单位驾驶员 意见 | 签名: | ||
办公室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分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 ||
备 注 |
附件1.4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加油登记表
单位:
序号 | 加油时间 | 车牌号 | 加油人员 | 当前行驶里程数 | 加油消耗里程数 | 油品 | 加油量(升) | 加油金额(元) | 加油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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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前行驶里程为加油时的车辆行程表上的实际里程数。
2.加油消耗里程数=本期当前行驶里程数-上期当前行驶里程数。
广水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规范政务值班行为,及时妥善协调处置应急事件,确保政务值班工作运转高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广水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工作,指导市局系统的政务值班工作。局综合执法大队和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的值班带班工作。
第三条 市局实行24小时政务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时间见附件2.2)。昼间值班地点为市局一楼值班室,夜间值班地点为市局附属楼二楼值班室。
第四条 市局工作日上班时间的政务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工作日夜间、周末公休日和节假日值班由市局机关各工作人员轮流负责。
第五条 值班员为本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带班领导为市局班子成员。
第六条 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和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本单位政务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管理本股室(单位)政务值班工作。
第七条 政务值班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反应快捷、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八条 政务值班工作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等职能,确保与上、下级和相关部门联络畅通,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九条 带班领导应履行以下职责:接受值班员有关情况报告或请示,领导值班员开展值守和应急工作;组织检查督导市局系统值班工作情况;完成上级领导和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市局领导节假日期间带班应当按照三级值班带班要求在岗带班,当晚8时后,可以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
第十一条 政务值班员应当熟知岗位职责、常用电话号码、相关规定,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熟练操作值班设施设备,对当天值班情况及重要信息做到“一口清,处置明”。
第十二条 政务值班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值班期间的工作任务。
(一)提前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时主动了解值班期间情况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交班时将需要继续办理的事项书面逐项列出,交接清楚。
(二)及时接听(收)值班电话或紧急消息,认真分析研判所获信息,及时准确向带班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并根据要求妥善处置。第一个接听电话或接办重要事件的值班员应负责及时办理,全程跟踪,直至办理结束。
(三)协助领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迅速传达领导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处置,督促和反馈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接受上级值班检查,报告值班情况并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及时将受检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市局值班员检查抽查各派出机构、综合执法大队值班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督促纠正;
(五)认真完整填写《值班日志》内容,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六)维护值班室、接待室秩序,爱护值班地点的设施设备,保持值班环境干净整洁。
(七)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落实值班报备制度。市局办公室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办、随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报送节假日政务值班安排表。各派出机构、综合执法大队也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节假日政务值班安排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政务值班员使用电话、传真、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拍照、复印涉密文件,不得采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涉密信息,杜绝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值班期间收到的涉密文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由办公室指派的人员办理。
第十五条 政务值班员应当认真做好信息和公文接收及办理工作。
(一)登记。值班人员接到各类电话、突发事件信息和公文要立即登记,填写值班信息记录;
(二)报告。所有接收的信息都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带班领导报告,并根据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带班局领导意见向有关领导和股室负责人传达;
(三)处置。根据带班领导指示和办公室负责同志意见,按照处置流程快速准确处置;
(四)交接。值班期间办结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归档,未办结的文件转交接班同志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政务值班员应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值班员应认真准确做好突发事件信息记录,将接报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并将事件(故)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填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2,表中需注明事件处置情况和拟办建议)。
(二)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值班员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和带班局领导。
重要紧急情况发生后,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确保市委、市政府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随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确保报送时间早于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报的重要紧急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不超过20分钟,书面反馈不超过40分钟。重要紧急情况报告要优化审批环节,采取灵活便捷形式,非涉密信息可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载体报告,提高信息报送时效。
(三)加强突发事件跟踪处置。值班员接收并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将各级领导批示、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执行,并做好协调督办工作。
第十七条 市局机关纪委应加强对政务值班的监督,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值班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值班,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脱岗、漏岗,不得随意调换、顶替。值班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班替班的,报带班领导同意后,提前2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值班员和带班领导须保证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通讯畅通。
第二十条 值班员应当服从值班安排,认真履行责任,切实做好值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耽误值班。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情况表
2.2.值班时间规定
附件2.1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情况表
接报情况 | 事件内容 | |||||
接报时间 | 报告单位 | 报告人及 联系方式 | ||||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事件类别 | ||||
事件简要情况 | ||||||
接报人 | 单位 | 联系方式 | ||||
协调处置情况 | 拟办建议 | |||||
领导批示 | ||||||
领导批示落实及回复情况 | ||||||
后续报告情况 | ||||||
其他情况 |
附件2.2
值班时间规定
白天值班时间:上午8:30 至下午 5:30
晚上值班时间:下午5:30 至第二天上午8:30
注:以上值班时间根据当时现行的作息时间而调整。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食堂管理,提高餐饮服务水平,规范食堂就餐秩序,营造卫生、舒适、有序的就餐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范围
全系统干部职工
二、就餐时间
工作日:早餐7:40-8:20;午餐12:10-12:40;晚餐17:40-18:10,周五及节假日前一天不供应晚餐。就餐时间按单位作息时间调整执行。
食堂需严格按就餐时间规定开餐,不得无故提前或推迟开餐时间。
因会议或其他事情影响正常开餐时间的办公室要提前通知食堂,做好延迟供餐准备。
三、伙食费用
机关食堂按照就餐人员实际就餐次数、标准统一收取伙食费用,伙食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标准为早餐个人自费3元、单位补贴2元,午餐个人自费3元、单位补贴5元,晚餐个人自费3元、单位补贴5元。
四、日常管理
1.请各就餐干部职工积极配合食堂工作,文明就餐,严禁吸烟,自觉排队,厉行节约,按需取食,餐后不逗留,并将餐具放到指定位置。就餐人员要爱护食堂公共设施,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乱扔乱倒,不得随意挪动设施设备,不得将餐具带出食堂。 2.食堂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科学调配食物品种。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采购质量、价格关,采购的食品要合乎卫生标准,不得高于市场正常价格采购。
3.食堂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餐具应经常消毒。食物的制作、存放要符合卫生要求,严格控制传染病传播,严防食物中毒。要做好食堂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餐厅清洁整齐、墙面洁白、地面光亮、桌凳无油迹。食堂垃圾要及时处理,彻底清除苍蝇、老鼠等害虫,确保食堂环境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4.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个人卫生,坚持洗手后操作。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不符合从事炊事工作条件的带病者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待恢复健康后经批准方可上岗。
5.机关食堂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霉烂等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赔偿。
6.机关食堂要遵守财务制度,做好就餐人员就餐情况的汇总工作,经办公室核对后,每月与个人结算一次就餐费用。
五、食堂公务接待
1.机关食堂应作为单位正常公务接待活动的首选场所。
2.严格遵守接待标准。食堂不得违规采购高档食材、违规提供香烟、高档酒水。不得以商务接待标准处理公务接待开支。
3.严格遵守接待范围。不得违规宴请、同城接待、超人数陪餐,不得以“工作会议”“考察调研”“节日慰问”等名义,在食堂组织无实质公务的宴请和聚餐。
4.规范招待费报销。各股室(单位)在公务接待前需提前告知食堂工作人员,招待费报销需单据齐全、信息属实、票单相符,不得化整为零,不得虚列接待单位、人员或虚报人数等方式伪造“空白公函”,杜绝出现“一函多餐” “一餐多报”等问题。
5.严禁转嫁接待。将违规吃喝费用转移到食堂开支;以公务、商务、外事接待名义在食堂公款宴请朋友。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正确引导、妥善处置市场监管舆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传播载体进行报道和传播,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市场监管相关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监测,是指联合上级单位运用专业舆情监测技术,结合人工监控,开展市场监管舆情信息收集、通报和预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应对处置,是指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应对处置意见,并实施处置,有效引导舆情。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积极稳妥、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市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对接随州市局新闻宣传科和市委网信办。
第七条 市局建立舆情工作联络员、网评员队伍,负责关注、发现、报告本业务领域、本辖区舆情,配合开展舆情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八条 舆情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涉事单位是舆情应对处置第一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舆情处置工作,市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九条 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对市局办公室交办的舆情,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置。
第十条 涉及市局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交叉的舆情,应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做到重大舆情协同发声。
三、舆情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舆情报告机制。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工作中发现的舆情应当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 建立舆情预警机制。市局监测到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需要应对处置的舆情,应及时以适当方式进行预警,并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舆情反馈机制。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对交办、预警的舆情处置事项,要及时反馈,并对反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做到初报快、核报准、续报全。
四、舆情应对处置
第十四条 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导向正确”的原则,并建立舆情分析研判处置机制,提高舆情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涉及全市系统市场监管舆情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舆情交办。市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将舆情交办至相关责任单位。
(二)调查核实。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局舆情交办后,应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局报送初步情况,初步情况可采取电话形式报送。
(三)报告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并在舆情妥善处置完毕后,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经分管领导审批的完整舆情事件书面报告,包括事件起因、性质、经过、处置、影响、责任以及经验教训、后期对策等。
对市委、市政府和省局、随州市局转办的舆情要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六条 如需向媒体回应舆情,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准备口径。市局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股室、单位研究拟订回应口径,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时,视情况向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报告,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组织回应。根据舆情发展情况,市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准的统一口径,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组织采访报道、通报会、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局相关股室、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向媒体回应舆情。
(三)舆情引导。市局办公室在市局回应媒体后,应及时将回应材料分发给各级舆情联络员、网评员,配合进行回应、释疑解惑,引导舆情走向。同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及专家的沟通联系,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四)舆情跟踪。舆情回应后,市局办公室持续跟踪监测舆情,并根据舆情变化趋势研判是否需要准备后续回应口径。
(五)评估总结。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相关处置单位及涉事单位应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密、内部敏感文件或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处理而引发舆情事件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信访工作,明确信访职责主体,保障群众诉求渠道畅通,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办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制度。因消费纠纷的投诉、举报,或者针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相关业务等事项,依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本级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到事前源头防范、事中妥善处理、事后有效稳控。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结合实际,不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
(六)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系统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承办股室(单位)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局办公室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及本单位信访工作制度,依法、及时、规范地接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确保程序合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2315、12345投诉举报咨询事项由消保股处理。
(二)承办股室(单位)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全面掌握情况,准确分析研判,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三)承办股室(单位)在局办公室交办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完毕的,局办公室督促办理,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重新办理, 承办股室(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办理工作。
(四)承办股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将办理过程、处理结果、政策依据及信访人意见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准确、规范地报局办公室。办理结果需回告信访人、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由承办股室(单位)拟文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回报。
(五)承办股室(单位)要主动、耐心、细致地与信访人进行沟通、解释和疏导,做好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和情绪安抚工作。
(六)局办公室负责将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上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账,做好相关文件、记录、证据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责任与监督
第七条 对本单位违反信访纪律的党员、干部,在信访工作中处理不当、接到信访应报告而不报告、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名誉等方面不宜公开的信访材料和信息,接访人员应遵守信访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不得违规扩散信访内容、领导批示意见和调查过程等情况。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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