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烈士遗属”范围为什么仅限于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答:《烈士褒扬条例》明确,“烈士遗属”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主要的考量是:烈士去世后,着眼于与烈士本人具有抚养(扶养)义务并有共同生活经历且具有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事实,国家代烈士尽其应尽的抚养(扶养)义务,对他们进行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所以烈士遗属包括不隔代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与烈士有抚养(扶养)事实的旁系血亲(无父母且由烈士生前所供养的兄弟姐妹)、拟制血亲(烈士的抚养人、由烈士抚养的养子女、继子女),其他没有抚养(扶养)义务的不在烈士遗属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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